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持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全省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山东省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省内各市银行业协会;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及会员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后,及时召开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制度,协会秘书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处分,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爱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二)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出秘书处聘用人员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协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四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分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8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